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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白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住省府谷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23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醉酒驾驶车号为陕KB****沃尔沃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府谷县新府山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白某某的血样血醇浓度检验,检出乙醇,结果为123.0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并予以训诫。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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