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5220119********3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玉器店经营者,户籍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住哈密市伊州区**路**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白某某酒后驾驶新L****A号小型轿车从哈密市伊州区宝农夜市市场内出发沿人民西路行驶至七一路018报警灯箱前路段处时被伊州区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后被带至哈密市中心医院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犯罪嫌疑人白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86毫克,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