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镇**村**屯**号,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园**,大连市**制品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玉超,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察/侦查机关名称)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8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醉酒(血液乙醇含量为101.43mg/100ml)驾驶辽B****4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甘井子区后革桥洞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白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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