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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白某)(公开版)_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海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21972********,蒙古族,初中文化,出租车**,户籍所在地阜新市海州区**街**,现住阜新市细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驾驶辽JB2218号小型轿车沿中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崇山街路口,与沿崇山街由南向北骑行自行车的甄士杰(载甄子墨)相撞,甄士杰受伤。同年10月5日,甄士杰经抢救无效死亡。海州交警大队认定,白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甄士杰负次要责任。经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甄士杰本次交通事故身体损伤与其死亡结果存在不利因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白某某系自首,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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