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76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住陕西省府谷县xx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府谷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3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2日21时40分,白某某醉酒驾驶陕K121J0吉普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府谷县新民镇派出所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白某某血样进行血醇检验,检出乙醇,浓度为:89.62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10)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为醉酒驾车”。被告人白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明显大于80mg/100ml的标准,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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