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住本区**站**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同在平凉市崆峒区法院巷新颐都宾馆工作。期间杨某某将自己的粉色OPPO-A5手机放在宾馆楼布草间的手推车上,后去打扫其他房间卫生,白某某乘机盗取该手机并关机。下班后19时许白某某通过微信转走杨某某人民币1892元后将手机****。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共计盗窃价值人民币2392元。破案后白某某主动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从轻情节。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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