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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申煜恺)(公开版)_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汉族,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2000********,河南**职业学院学生,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清丰县****村,现住濮阳市华龙区**小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31日、2020年10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8月17 日因本案系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高某某与齐某某合伙成立濮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公司注册等,2019年初,冯某某与曹结识后,因冯某某需要成批公司营业执照等手续注册天猫店铺,冯某某与曹商议后约定由曹向冯某某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等手续,由冯某某用于注册天猫店铺,后曹联系高某某,双方约定由高某某找人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后出售给冯某某。随后高某某通过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等人宣传介绍,组织宋某某等20余人(另案处理)到**公司办理了53套公司营业执照等手续,由高某某出售给冯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申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自行书写悔过书、保证书;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无违法犯罪记录,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涉案的营业执照未被用于非法用途,未开通对公账户,社会危害性较小;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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