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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海某)(公开版)_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8年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1021978xxxxxxxx,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xxxx,住陕西省府谷县xx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府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0日21时30分,田某某醉酒驾驶车号为宁****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府谷县新民镇xxxx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田某某血样进行血醇检验,检出乙醇,浓度为:114.33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同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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