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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某)(公开版)_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密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县**镇**村**组,住新密市**镇好丽特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5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郑州市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0时36分左右,犯罪嫌疑人田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苏L*****号小型轿车,沿新密市**路由西向东行驶到**镇农业银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超过醉酒临界值。后民警组织对其进行抽血,封装、送检。经检验,田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0mg/100ml。

2020年6月14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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