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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某)(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7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幢**。因本案,于2020年3月2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沈某某以16000元的价格在平湖市将三只“苏卡达龟”出售给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带回诸暨市**农庄饲养。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三只“苏卡达龟”属于龟鳖目陆龟科苏卡达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龟鳖目陆龟科苏卡达龟三只,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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