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7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幢**。因本案,于2020年3月2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沈某某以16000元的价格在平湖市将三只“苏卡达龟”出售给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带回诸暨市**农庄饲养。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三只“苏卡达龟”属于龟鳖目陆龟科苏卡达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龟鳖目陆龟科苏卡达龟三只,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