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技术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某某,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全面审查了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苟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白色“日产”轿车到位于宣某某**镇**村**组小地名“和尚坡”源芳农业养蜂场,见养蜂场无人,二人临时起意将四箱蜜蜂盗走。后苟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宣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蜜蜂价值6420元。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且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赔偿失主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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