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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某某)(公开版)_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某县,住陕西省咸阳市武某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武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00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V****5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武某县普集镇上显村时,被武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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