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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某某)(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3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镇******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义乌市**街道**村**号经营一服装加工厂期间,拖欠员工甘某某、白某某2013年3月至9月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30200元。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2月24日发出《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仍拒不支付员工工资并逃匿。

2019年9月11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主动至义乌市公安局投案并付清所拖欠的员工工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其具有自首、全额付清工资、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属于情节轻微,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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