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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生荣)(公开版)_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迭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生某,男性,1984年6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41984********,藏族,小学文化,农民,个体运输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住甘肃省迭部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迭部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1月18日被迭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8日被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4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生某驾驶红色天龙牌货运车由迭部县朝岷县方向行驶,行至迭部县腊子口镇省道210线铁尺梁旧道班处,与处置道路安全隐患的迭部县公路段职工孙某某发生争吵,继而撕扯在一起,生某朝孙某某鼻梁处打了一拳,孙某某也朝生某嘴唇部打了一拳。公路段职工刘某某也撕扯生某,朝生某的左肩部打了一拳,并向生某左腿踢了一脚。生某见孙某某鼻子出血,停止了厮打。2019年11月4日,经甘肃省迭部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孙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生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交待,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医药费,取得被害人谅解,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生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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