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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西王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9时14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号牌为晋M****0白色长安奥拓小型汽车(该车为逾期未检验车辆)行驶至河津市209国道与龙岗路十字路口附近时,因酒驾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王某某酒精检验结果为97.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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