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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1302199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住双塔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朝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乘坐出租车的过程中,趁出租车司机不注意,将出租车上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盗走。王某某下车之后,将盗窃的手机关机,并在出租车司机向其找回手机时拒绝承认见过该手机。2019年9月10日,王某某将手机卖给朝阳市双塔区五一街天吉手机店,获利2415元。经过朝阳市双塔区物价局对手机进行价格鉴定,被盗黑色华为手机鉴定价格为2700元。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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