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3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街**号附近被民警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王**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115.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与本案相关事实,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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