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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高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7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南充**职业学校的老师。2019年9月,为组织班上不满足报考条件的学生参加成人高考报名,王某某联系制作假证的陈某某(已判刑)帮助未满足条件的学生办理假的中专学校毕业证书。王某某为学生购买了10本假中专学校毕业证书,并通过周某某将钱交给制作假证的陈某某。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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