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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院二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街**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00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白色比亚迪牌轿车沿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垣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丁香路桥头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2.5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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