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海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栋**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源朝君,辽宁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3年期间,陈某分别与张某甲、李某甲合谋,张某甲、李某甲以去香港打工待遇高,可以安排工作为由,向去港人员每人收取10000元至16000元人民币不等的中介费,并指使大陆去港人员隐瞒去香港的真实意图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去港旅游签证和通行证,由陈某、陈某乙带领去港人员由深圳过关进入香港并办理香港的假身份证参与非法务工。其中,被告人陈某共组织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田某甲、翟某、杜某甲、白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乙、付某甲、郝某甲、王某乙、刘某丁、李某丙、王某丙等9次16人到香港非法务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多次帮助陈军带领去港人员由深圳过关进入香港参与非法务工。

案发后,王某甲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甲在陈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起到了帮助作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