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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太检公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21986********251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住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号楼**。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0时00分许,在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一笈丰药房店内,店主王某某将进货渠道不正当的口服性保健品名为“绿色伟哥”出售给顾客,数量为3盒,单价为50元一盒,即将交付时被办案民警当场扣押。送相关部门检测,王某某销售的口服性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能够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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