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王X,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X酒后驾驶豫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XX市XX区X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路交叉口东200米附近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王X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09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X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6月24日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王X的供述;2.证人郭XX、孙XX的证言;3.郑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证明、酒后驾驶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家属指认照片、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指认车辆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查询表、酒精测试仪结果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王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