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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6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队,现住本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15时许,在顺平县**乡**村,张某某与高某某、王某某等人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随后双方互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连续两次将张某某拽倒在地,致使张某某右手腕摔伤住院治疗,经顺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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