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运检七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1****4347,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镇**街,现住北京市**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永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永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6日经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以来,申某某在微店APP注册6个游戏道具店铺,先后组织陈某某、徐某等人以提高店铺排名和商品销量之名建立微信群进行无真实商品交易刷单,非法吸纳社会资金。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私下帮陈某某做助理工作,没有工资。6月王某某正式成为助理,根据申某某安排建立任务群、发刷单链接、维持群内秩序、统计刷单数据、给刷手返还本金、佣金,同时王某某创建“拼多多交流7群、8群”进行刷单。2019年7月18日申某某店铺审核资金冻结,王某某参与申某某线下交易,27日申某某私下将王某某个人刷单的16.64万元返还,并将其微信拉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领取1个月工资2000元。2019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但其主观恶性小、做助理时间短、作用较小、所建微信群影响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王某某被扣押在案的手机、银行卡予以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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