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朝阳乡**村**屯**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下午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禁渔期,用七分眼挂网和网纱地笼在松花江流域**渡口附近捕捞水产品,捕捞杂鱼共计2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德惠市公安局扣押的挂网、纱窗地龙和杂鱼照片;
2、红旗村大岗渡口处张贴《吉林省2020年禁渔通告》的照片;
3、公民户籍信息证明;
4、德惠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证明材料;
5、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到案经过;
6、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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