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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朝阳乡******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下午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禁渔期,用七分眼挂网和网纱地笼在松花江流域**渡口附近捕捞水产品,捕捞杂鱼共计2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德惠市公安局扣押的挂网、纱窗地龙和杂鱼照片;

2、红旗村大岗渡口处张贴《吉林省2020年禁渔通告》的照片;

3、公民户籍信息证明;

4、德惠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证明材料;

5、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到案经过;

6、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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