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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永康)(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二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街道办事处**村,现住本村。2020年6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3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M****6灰色颐达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河津市华兴路与文苑西街十字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91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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