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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二部刑不诉〔2020〕2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5197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某某5幢**室,杭州某某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凌晨3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杭州市拱墅区某某酒吧(拱某路106号)内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A5G****的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途经拱某路、塘某路行驶至某某小区地下车库停车并返回家中,至当日4时许,其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某某5幢楼下接受处理,现场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遂将其带回处理。

后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0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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