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68****572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永城市侯岭乡***村**庄*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永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以食用为目的,在本市侯岭乡**庄村**庄*组其自家老宅院内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610株。2020年3月21日该罂粟幼苗被公安民警铲除。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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