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20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64********,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村**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生,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为15601688851。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姓陈的温州人(身份不详)将标识有“HARDEX”、“BOSSIL”、“TESON”字样标识纸卡、铝管交由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开设的义乌市**有限公司进行灌装和包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HARDEX”等字样的密封剂为他人义乌,仍安排公司员工进行生产。2019年12月10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义乌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HARDEX”、“BOSSIL”、“TESON”品牌的密封剂成品、半成品、标识卡纸、空铝管等涉案物品,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为47125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2月17日回国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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