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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区**街**委,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街**委。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吉J****8吉J****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街路口处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小刀”牌二轮电瓶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8月12日,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后,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方并取得对方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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