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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51987********,汉族,大学文化,长春市**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吉林省辽源市**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14日19时5分,驾驶车牌号为吉D****1号轿车,沿“吉—阿”公路由东丰县驶往辽源市行至256KM+500M处,将前方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刘某某撞倒,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事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且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经本院检察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或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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