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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721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桃渚镇******,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至尊商城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3日22时21分许,被不起诉王某某驾驶浙J*****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蒙城县南华路与鲲鹏路交叉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的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87.9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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