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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乌苏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公安局**派出所,现住乌苏市***小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7月11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2日00时45分许,王某某驾驶新C****号“东风”牌小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乌苏市**东二巷与**路口路段向北左转弯时,与***·***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新G*****号“本田”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碰撞肇事,致新G****号“本田”牌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受伤,两车受损。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06月04日,经乌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研究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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