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牟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72********,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年初,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位于中牟县**镇**村自家门口东侧空地内非法种植罂粟,直至2020年3月21日被公安民警查处。经清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共种植罂粟602株。经鉴定,送检的植物均为罂粟(幼苗)。
2020年3月2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犯罪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对其所种植的罂粟进行了铲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秦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4.河南农业职业学院鉴定意见;5.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1.非法种植罂粟602株;2.在收获前配合公安机关铲除非法种植的罂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3.系初犯;4.自愿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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