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汽开区**栋**门**中门**号,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西城家园**房**栋**室。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20年1月13日被汽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殿库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张某某与王某峰多年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共同居住的位于本市汽开区**街区**栋**门**楼**中门、建筑面积44.8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王某峰于2019年10月去世后,张某某在此独自居住。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王某峰的弟弟,王某某对该房屋权属有异议,以房子属于自己为由,多次未经被害人张某某同意,将门踹开后非法侵入该住宅,对被害人张某某殴打、谩骂,并将张某某衣物及生活用品扔出窗外。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因家庭纠纷引起,已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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