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村**路**号,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村**路**号。因使用打鱼机、苹果机赌博,2017年3月30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21年12月1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夏天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宋某某(起诉)在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村宋某喜家盗窃三根钢钎,经安阳市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钢钎(3根)价值为12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安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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