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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麻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71975********,汉族,小学文化,鸡西市麻山区**村**,户籍所在地鸡西市麻山区, 2020年10月29日,经鸡西市麻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暂停其麻山区**届人大代表职务,住鸡西市麻山区**村。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鸡西市公安局麻山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鸡西市公安局麻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鸡西市公安局麻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开着农用四轮车来到位于鸡西市麻山区**村的中铁**局三工区**号拌站,将四轮车停在门口,然后自己进入院内,将存放在院内的11根热浸塑钢管(长6米、直径10厘米)和4根HDPE穿线管(长6米、直径15厘米)装上农用四轮车盗走。经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热浸塑钢管和HDPE穿线管价值人民币5880元。事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担心承担刑事责任,遂于同日21时许将盗窃的11根热浸塑钢和4根HDPE穿线管送回中铁**局。

经侦查,2020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热浸塑钢(钢管镀锌黑色,长6米/根、直径10厘米)和被盗穿线管照片(黑色、清长6米/根、直径15厘米);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购货单、关于暂停王某某执行麻山区第**届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谅解书、认罪认罚承诺书、关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情况说明;

3.证人祝某某、宋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事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将被盗物品归还被害单位,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将其放在社会上不能产生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本不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 ,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已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非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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