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丘市,现住新疆呼图壁县**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昌吉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昌吉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8月16日,许某某(另案处理)承包新疆军区副产品生产基地400亩土地进行农作物种植,承包期限是2010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许某某在承包该土地期间,在承包的土地的周边种植了部分杨树。2019年底合同到期,许某某欲将种植的树木出售。经他人介绍,许某某按照每吨树木400元的价格将承包地四周的树木出售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2019年7月14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明知许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对200余株树木进行砍伐。经鉴定,被伐树木树种为杨树,共计259株,材积为25.9722立方米,价值为6753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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