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0019,汉族,专科毕业,中共预备党员,凤某某***镇中心小学教学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家住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城关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8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家庭纠纷在其父亲王某勤位于凤某某**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的家中,对被害人霍某某(王某某继母)进行殴打,致霍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霍某某胸背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右侧第9-11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后投案自首,愿意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