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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公开版)_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0019,汉族,专科毕业,中共预备党员,凤某某***中心小学教学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住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城关镇****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6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8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家庭纠纷在其父亲王某勤位于凤某某**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的家中,对被害人霍某某(王某某继母)进行殴打,致霍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霍某某胸背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右侧第9-11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后投案自首,愿意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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