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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78********,汉族,群众,大专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安肃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晋B*****号小型越野客车沿107国道行驶至107国道与津保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1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认罚,无从重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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