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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212,汉族,专科文化,宜春市**工作,户籍所在地、现住地均为江西宜春市袁某某**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9日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赣C*****号小车行驶至宜春市袁某某**大道袁州**加油站前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车车辆受损,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立即报警并积极抢救被害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对方谅解,且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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