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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市双清区**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下旬,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另案处理)受雇在邵阳市大祥区百春园社区附近一电游赌博厅内做事,王某某负责收钱,享受赌资分成;唐某某负责杂务、收钱等,每日工资100元,享受赌资分成,收到赌资后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则上交给赌场老板;赌博厅还雇请了谭某某为赌客上分,每日工资100元。

2017年3月27日,公安机关接报警查获该赌博场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另案处理)、工作人员谭某某及赌客张某某等八人。2020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因赌博厅开设时间较短,王某某、唐某某等人均未得到约定的分成。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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