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69*********,汉族,专科文化,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户籍在秦某某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决定依法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5时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C****小型轿车行驶至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与**道交叉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33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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