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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69*********,汉族,专科文化,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户籍在秦某某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决定依法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秦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5时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C****小型轿车行驶至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与**道交叉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33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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