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3199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3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榆林市开发区榆溪大道“榆林第一医院”南门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中的乙醇浓度为103.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不具有前科劣迹,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3.78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