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9211968********,汉族,小学,工作单位:无,户籍地河南省**县**乡**村**组**号,现住在河南省**区**庄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3日11时19分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B****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南阳市**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时,被交管支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95.3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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