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0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夏家店街道小泉沟村**屯**组。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6时50分许,程某某驾驶吉AG****号两轮摩托车沿德惠市德其路由大房身镇向夏家店街道方向(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同方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欲左转,两车在德其路40公里路口处发生碰撞,造成程某某及车上乘员李某某(程某某妻子)受伤、乘员李某甲(程某某母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逃逸。经德惠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勘查认定,王某某因逃逸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某、李某甲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三名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及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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