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梨树县**政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梨树县**镇**村**组,现住梨树县**镇**小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18时许,梨树县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接到群众王某乙报警称有人在梨树县健美小区5栋西一楼口六楼踢踹自家房门。值班民警申某某、刘某某到达现场后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系醉酒状态,正用脚踢踹房门。民警申某某上前询问并帮助其联系家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辱骂并用右手肘击打民警申某某肚子,后民警申某某、刘某某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控制并带回梨树县公安局办案区,由辅警吕某某、尹航看守,在看守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用拳头殴打辅警吕某某面部和身体。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小,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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