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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平凉市崆峒区**园**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5月19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5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甘L****1号白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崆峒大道与定北路十字路口红绿灯路段时,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民警查获。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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