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住晋州市**镇**村**路 ,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1时06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经过晋州市中兴街与世纪大道交叉口时被执法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6ml/100ml,后经抽血检测,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5.91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真诚,没有其他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