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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新军)(公开版)_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67********,汉族,初中,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村,现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J***** “五菱”小型普通客车沿清丰县X008线自南向北行驶至清丰县双庙乡西安上村路段处时被交通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王某某酒精检测结果为175.4mg/100ml,2020年9月7日00时2分,交通民警带王某某到清丰县第三人民医院进行血液采集。2020年9月7日,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血乙醇含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0.94mg/ml。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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